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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处理结果一定要告知投诉举报人吗?这些法律法规值得收藏!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贾洪海 工作室 Author 贾洪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总局第20号令) 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法条清楚表明,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进行告知的,市场监管部门才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应当进行告知的,市场监管部门则无需也无权对处理结果进行告知。

换个思考方式。行政监管执法是“公”,个人利益是“私”,我们通过监管执法维护社会公共权益,来达到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目的,但我们不能滥用权力!什么是滥用权力呢?举一个例子,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是行政管理,掌握着公共权力、人力、物力等资源,工作人员其实就是一个门卫,法律法规授权放行哪些资源,我们就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授权门卫放行,我们不能私自决定放行。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我们有告知义务,我们不能滥用职权,尤其是所谓相对人提出的书面回复要求。打印机、纸张、油墨、用电、人工都是是公共资源,单位给咱开的工资,咱有各项分内的工作任务,咱是党和人民的公仆和财产,咱有什么权力私下放行公共资源?

笔者致力于帮助解决基层同行在投诉举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告诉大家处置方法,减轻一些工作压力。为此整理了常用相关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

  

01

需要告知处理结果的法律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2.《广告法》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3.《标准化法》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5.《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政府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6.《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7.《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所管辖案件的受理。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举报材料或者发现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被举报人信息不完整、相关事实不清晰的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举报人及时补正。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应书面请求)

8.《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第二十五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举报人补充举报材料。对于采用书面形式的实名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书面请求依法向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02

不需要告知处理结果的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移交需要书面告知)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2.《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3.《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了解疫苗信息,对疫苗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举报疫苗违法行为,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机关举报。有关部门、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严重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重奖。
4.《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咨询、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有关的咨询,应当及时答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答复。对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及其答复、核实、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03号令)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只有转交需要告知)


8.《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9.《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0《禁止传销条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1.《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12.《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03

没有规定告知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计量法》、《反垄断法》、《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没有规定。
我们就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总局第20号令)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告知投诉举报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即可。


来源 | 贾洪海 工作室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黄圆圆

实习编辑 | 曾佑胜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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